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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债务如何举证

时间:2022-08-29 11:56:08

  在离婚纠纷当中往往最难处理的就是夫妻债务,在对离婚债务进行处理之前,需要先认定哪些是共同债务,哪些是个人债务。在进行诉讼的时候一般都是需要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那么离婚债务如何举证?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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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离婚债务如何举证


  1、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清的举证责任


  (1)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债务已还清者,只是承认原来曾有债务,并没有承认现在还有债务。对此,不能认为是对债务的自认,而应当认为是抗辩。


  2、单方举债的举证责任,夫妻离婚单方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


  (1)也就是说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


  (2)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举债者个人债务。


  3、共同举债的举证责任,夫妻共同举债的,原则上应认定共同债务。如果有相反主张者,由提出相反主张者举证。看下面这两种情况:


  (1)如果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另一方主张是个人债务,由主张个人债务者举证,并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如果互相认为是对方个人债务的,双方都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一方举证不能,另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由举证不能者承担不利后果。双方都无法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时,应认定为共同举债者的共同债务。


  二、离婚怎样去处理夫妻的债务


  1、离婚处理夫妻债务的方式:原则上应由夫妻共同清偿共同债务。


  2、但如果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仍无法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案例:


  原告:东方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张某某。


  被告:安某某。


  张某某与安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张静系张某某与安某某之子。2003年6月2日,张某某与某某东方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典公司)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由张某某、安某某、张静向东典公司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将其三人共有的某市某路28房屋作为抵押。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由公证机关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若乙方(张某某、安某某、张静)不依约履行债务的,由甲方(东典公司)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公证处公证,按约定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若抵押房地产(当物)为多人共同共有,所有共有人应在合同公证时,签署有效的相关文件。合同最后落款处有张某某与安某某的签名与印鉴,同时张某某代张静签名并盖章。该合同于签订当日经公证处公证。东典公司按约向张某某支付出借款项,但张某某未按时还款。为此,某区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一份,东典公司在持该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过程中,安某某提出合同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写。经笔迹鉴定,结论为合同上安某某的签名确非安某某本人所签。东典公司又得知,张某某与安某某已于2003年9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后该院未再继续执行,东典公司遂起诉至原审法院,以其有理由相信系争合同为张某某、安某某、张静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要求张某某、安某某、张静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4,500元。本案一审诉讼期间,某区公证处以安某某签名非本人所为为由,对(2003)某静证经字第某某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予以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某返还借款及赔偿利息,对东典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东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张某某、安某某返还东典公司借款并偿付利息。


  【审判】


  一审判决:


  一、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东典公司借款10万元;


  二、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东典公司利息损失4500元;


  三、驳回东典公司其余诉请。


  二审判决:


  一、撤销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04)某民三(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


  二、张某某、安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东典公司10万元;


  三、张某某、安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东典公司利息损失4500元;


  四、东典公司要求张静返还借款并偿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一、本案系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的关键之处在于这笔借款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是,那么一审判决是正确的,反之,二审判决是有理由的。《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表明夫妻对婚后所得财产是共同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东典公司作为一个典当公司,其在与张某某打交道的过程中,并不知道张某某带来签字的人非张某某真正的妻子安某某;也没有证据显示东典公司存在与张某某恶意串通伪造安某某签名的情况,东典公司系善意第三人,其有理由认为双方所签定的合同是张某某、安某某、张静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应将该笔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本案中离婚的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所涉及的另一个焦点在于,东典公司起诉时,张某某与安某某已经离婚并分割了共同财产,能否直接判决由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能否直接判决的关键在于认定债务人所承担清偿责任的性质。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具有合伙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各自的财产为担保,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后,夫妻双方还应以其各自的财产清偿,直至共同债务清偿完毕为止。因此,在本案系争的债务认定为张某某、安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后,东典公司作为善意债权人既已选择直接起诉夫妻双方要求偿还,可以直接判决由张某某、安某某共同偿还。当然,夫妻共同债务在夫妻内部则为按份承担,鉴于造成纠纷的过错责任在于张某某,安某某作为无过错方,可在对外清偿后向张某某求偿。


  以上就是有关离婚债务的举证方法,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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