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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 尊重年满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真实意愿变更抚养关系

时间:2024-04-16 11:30:15

一、基本案情

2017年3月,张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李小某、女儿李某齐均随李某生活,由李某承担抚养费。离婚后女儿李某齐随李某生活。张某与李某已再婚。

2020年6月份张某将女儿李某齐接去共同居住了一段时间。李某齐回家后,常用张某购买的手机与张某微信聊天,时常流露出想要跟随母亲张某生活的意愿。因张某与李某协商女儿由其抚养未果,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女儿由张某抚养。因李某齐已经14周岁,是某中学二年级学生,在庭审中,经法官询问,李某齐表示非常愿意跟随妈妈张某生活。


二、裁判结果

海兴县人民法院认为,从张某提交的李某齐聊天记录、录音中以及通过法庭询问的得知,李某齐具有愿意跟随张某生活的自主意思表示。又对张某的丈夫王某进行询问得知,其从事电焊工职业,有稳定的收入,且愿意对李某齐进行抚养,应当认定张某具有抚养能力。考虑到某嘉齐现正处于青春期阶段,跟随母亲生活对其健康成长更为有利,故本院尊重李某齐的选择,判决:李某齐由原告张某直接抚养;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李某齐交付给张某。


三、典型意义

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有关的日常生活事物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感知、理解和表达能力,一般对自己由谁直接抚养更有利于自己能够作出相应判断,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但未成年人在选择由谁抚养时,往往容易受到父母的威逼利诱的影响,这时,法院应该进一步查清父母任何一方主观上是否愿意抚养以及客观上是否具备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抚养的条件等,本案中,在尊重未成年人李某齐的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又在主客观上进一步查明了张某及张某的家庭愿意抚养李小某,最大程度的保障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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