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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涉及到股权、期权纠纷的该怎么去处理

时间:2024-04-16 17:44:24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离婚案这样涉及股权、期权分割的案件,往往还存在股权确权、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问题,对于此类法律关系相对复杂的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呢?

一、股权纠纷如何处理?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概念,股权是什么?简单讲,它是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享有股权,从公司获得利益,并参与公司管理,因而公司股权既有财产性质,也具有人身属性。

在离婚诉讼中可以主张分割公司股权吗?答案是肯定的。

但是严格来讲,在离婚诉讼中,我们实际分割的是[股权价值],股权分割只是出于一种简称。

但是在对股权价值进行处理时,同时也会造成权利的转让或部分转让,这不可避免会影响到其他股东的利益。

那么在进行股权分割时要考虑哪些法律问题呢?

(一)明确股权所有权

确认股权所有权是股权分割的前置程序,一般依据工商登记、股东名册、股票期权记载等材料进行确定。

但在现实情况中,股东的股权归属存在三种特殊状态:

1、名义股东

名义股东是指在公司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信息中登记为股东,通过其与隐名股东签订的委托代持协议,以自身名义代替实际出资人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

名义股东对于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受限于实际出资人。

2、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是指不体现在公司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信息中,但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和义务的主体。

隐名股东通过委托代持协议,由他人代替自己成为目标公司的名义股东,但由自己承担实际出资义务。

我们在处理离婚案件涉及的股权分割问题时,对于存在名义股东和隐名股东的情况要格外注意。

既要看当事人是否属于名义股东,又要提防当事人根据隐名股东的特点,故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二)明确股权的性质

股权所有权确定之后,还需要考虑该股权的取得时间、出资情况等来确定该股权的价值是否可以依法分割。

对此,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一方婚前持有的股权

夫妻一方婚前持有的股权一般属于个人财产, 不因结婚转化为共同财产。

但是一方在婚前作为股东出资并在婚后实际参与公司运营,其婚前出资的股权本金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婚后产生的投资收益、经营性收益,包括分红、利润、资产增值的溢价等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2、一方婚后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股权

投资本金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投资获得的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3、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或购买股权,公司股东只有夫妻两人或者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双方协商优先,若无法协商一致,一方起诉要求分割股权,因不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直接予以分割。

若一方想要获得公司经营权,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拿到股权,并对另一方作出经济补偿。

在分割比例方面,原则上一人一半,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关系比较特殊,双方设立夫妻公司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持股比例可作参考,这个持股比例有较大随意性,需要相关证据辅助证明来确定最终的股权分割比例。

4、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或购买股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包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②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③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此外,证明股东同意股权转让或购买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股东书面声明材料。

(三)股权分割的方式

1、直接转让

夫妻分割股权的一方非目标公司股东,参照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情况,需满足下列条件:

①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视为同意转让;

②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

③受让人须具备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成为股东的条件。

直接转让股权的优点在于无须对公司的总资产进行审计,也无须对夫妻共有股权价值进行评估。

但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如果新股东无法获得其他股东的认可,很可能无法参与公司的运营与决策,使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遭到破坏,甚至导致公司陷入僵局而解散。

2、折算股权价值

折算股价补偿是指将夫妻一方应得的股权份额折价后,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另一方,股权未作实际分割,仍归原持股人所有。

这样做有利于保障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且不会影响其他股东的利益。

但是股权价值的确定可能会存在争议,若持股方不具备支付股权折价款的能力,则可能需要进行股权质押来予以支付,涉及到的贷款利息等需要双方协商来确定分担方式。

3、拍卖分割

若夫妻持有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且双方均不愿意再继续持有该股份的,可将其拍卖后对拍卖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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