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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两年可否作为离婚依据?

时间:2024-04-16 17:48:14

【案件】肖某某与郑某某于2007年3月28日登记结婚。之后郑某某独自回到XX,两人之间没有联系。两人无任何共同财产和债务。

原告肖某某诉称:我与郑某某结婚登记结婚,郑某某回XX后已有两年无音讯,已分居两年,两人无任何财产。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被告郑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答辩表示愿意离婚。

【案件焦点】原被告是否可以离婚

【评析】律师:肖某某与郑某某经介绍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没有联系,没有共同生活,缺乏感情交流。现肖某某要求离婚,郑某某亦同意离婚,足以表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自愿离婚,应予准许。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肖某某要求与郑某某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肖某某负担。

【总结】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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