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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外国生效离婚判决的申请程序

时间:2024-04-17 13:12:28

一、承认外国生效判决的依据

(一)基于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的承认

我国至今未缔结或参加含有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内容的多边国际条约,但我国已于数十个国家签署了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这些协定中大多包含了互相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条款。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如果既无条约关系也不存在互惠关系,我国对外国法院判决是不予承认和执行的。

(二)没有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的承认

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向我国有关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我国没有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1条指出:“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二、对外国生效离婚判决的承认

1. 主体。申请的主体一般限于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

2. 期限。除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有特别规定外,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域外判决的没有期限的限制。

3. 管辖。向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申请人不在国内的,向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也即承认域外生效离婚判决排除了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只能由中级法院管辖。

4. 文件。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文件:①申请人身份证明;②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③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④若申请人是离婚判决的原告,还应提供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⑤在离婚案件中处于被告诉讼地位的申请人一方可以提交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作为立案材料;⑥当事人在没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情况下,也可以持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申请中国法院承认其生效。⑦如果作为申请人的外国公民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还应提交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证据,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 申请书。当事人不能亲自回国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可委托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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