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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港澳台地区生效离婚判决的承认

时间:2024-04-17 13:14:13

(一)香港地区


现在当事人向内地法院申请承认香港地区法院作出生效离婚判决的,人民法院是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二)澳门地区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自2006年4月1日起生效,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适用《安排》的规定,有几个问题要注意:




1. 认可范围。在内地包括: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支付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裁判、判决、确认和解的裁定、法官的决定或者批示。




2. 权利救济。当事人对认可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请复议,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提起上诉。




3. 申请期限。两地法院自1999年12月20日以后至本安排生效前作出的判决,当事人未向对方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或者对方法院拒绝受理的,仍可以于本安排生效后提出申请。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上述期间内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限,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4. 承认条件。不具有如下情形的,裁定认可其效力:


   ① 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判决所确认的事项属被请求方法院专属管辖;


   ② 在被请求方法院已存在相同诉讼,该诉讼先于待认可判决的诉讼提起,且被请求方法院具有管辖权;


   ③ 被请求方法院已认可或者执行被请求方法院以外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就相同诉讼作出的判决或仲裁裁决;


   ④ 根据判决作出地的法律规定,败诉的当事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依法得到代理;


   ⑤ 根据判决作出地的法律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因再审被裁定中止执行;


   ⑥ 在内地认可和执行判决将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认可和执行判决将违反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公共秩序。




(三)台湾地区




申请人请求大陆法院承认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1998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办理。依据这两个文件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1. 认可范围。包括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民事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决书,但台湾地区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申请期限。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效力确定后二年内提出。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而不能提出认可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3. 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


4. 承认条件。不具有如下情形的,裁定认可其效力:


    ① 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的效力未确定的;

    ② 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

    ③ 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

    ④ 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

    ⑤ 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作出判决或境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为人民法院所承认的;

    ⑥ 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具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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